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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税收政策 支持乡村振兴

时间:2018-06-13 人阅读 评论
来源:经济参考报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二十字方针,即“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五大目标任务是相互联系的有机体,产业兴旺是经济基础,生态宜居是环境基础,乡风文明是文化基础,治理有效是社会基础,生活富裕是民生目标。税收是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乡村振兴同样需要税收政策的引导和扶持。

  乡村振兴的税收作用路径分析

  实现乡村振兴,政府不仅要制定切合实际的战略和政策,而且要通过征税获取财政收入,为提供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履行公共职能提供资金支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唯利性只会将有限资源投向非农业农村领域,从而阻碍乡村振兴。因此,乡村振兴一方面需要政府财政资金的大量“输血”,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从税收政策等各方面给予扶持,引导社会资金、技术、人才等各种资源向乡村振兴聚焦,帮助农业农村积极“造血”。同时,更需要政府通过税收政策设计来减少、限制和矫正资源向乡村振兴聚焦过程中出现负社会效应的行为,如环境污染、浪费资源等。

  现行税制支持乡村振兴的不足

  首先,地方税聚财功能不强。根据“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累计达到全国建制村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据测算,“十三五”期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涉及投资规模将超过3万亿。但由于多种原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无法满足上述需求。虽然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一定程度上会弥补乡村振兴资金缺口,但无法从根本上缓解地方政府实施乡村振兴资金紧张困境。

  其次,产业税收扶持力度不够。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经济基础。产业兴旺不能仅局限于第一产业的发展,而应着眼于“接二连三”、一二三产融合,要建构与完善现代农业的产业、生产、经营三大体系,注重现代农业产业链延长、价值链提升和利益链完善。2006年取消农业税后,国家又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但与乡村产业兴旺要求相比,仍存在诸多不足:

  一是扶持农业发展税收政策未形成全程渗透激励机制。现行扶持农业发展税收政策主要偏向基础农业,扶持重点在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初加工,对农产品深加工、流通及农业由传统规模增收型向科技创新型转变的税收支持相对欠缺。产业发展链条税收优惠断裂阻碍了农业生产规模扩大,也阻碍了现代农业向专业化、区域化发展。

  二是扶持乡村旅游税收政策未形成供需激励机制。当前旅游业税收政策不能全面满足和促进乡村旅游经济发展尤其是刺激乡村旅游消费的需要。从供给看,税收在优化乡村旅游产品供给、增进旅游相关行业的衔接和优势发挥等方面均有较大余地。从需求看,在直接刺激单位和个人乡村旅游消费没有直接税收措施;对推动带薪休假、鼓励乡村旅游新产品无相关税收扶持。

  三是扶持乡村养老服务税收政策未形成全方位激励机制。现行扶持乡村养老服务税收政策涵盖范围窄,除增值税外,其他税种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仅对养老机构经营环节进行税收减免,养老机构的筹资、投资、回报等环节缺乏明确的政策扶持。

  再次,绿色税收体系不完善。生态宜居是乡村振兴的环境基础。虽然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已初步形成,但与生态宜居乡村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一是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未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二是新开征的环保税基本是由原排污费平移而来,碳排放没有纳入征收范围;三是对化肥、农药、农膜等造成土地、水污染产品增值税采取低税政策,也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引导绿色生产导向不明;四是机动车消费税、车购税、车船税按排气量大小设计税率,缺乏考虑环保因素。

  最后,税收分配调节功能偏弱。实现乡村生活富裕,必须增加居民收入,消除贫困,缩小城乡居民在收入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差距。2006年取消农业税后,农民直接税收负担下降,但间接税收负担依然较重。在就业方面,目前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享受主体仍未涵盖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增加了农民再就业难度。社会保险未实行费改税,强制征收力度不够,城镇、农村居民社会保险两套制度并行,难以体现公平性。

  完善乡村振兴税收政策的对策建议

  第一,完善地方税体系,提升地方政府筹资能力。综合考虑“营改增”后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和地方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基于税制改革视角,建议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地方五五分成,固定地方税种的基本构成,以适当扩大地方税收入规模。基于税收征管体制视角,建议中央赋予地方一定税目、税率的微调权,以增强税种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第二,完善产业税收扶持体系,助力乡村产业兴旺。一是完善农业发展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从注重生产向加工、销售转变,对农业合作组织、农产品深加工、种养加工销售一体企业及“互联网+农业”新业态实行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二是完善乡村旅游发展扶持政策。从供给侧促进乡村旅游业自身发展,对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免征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实行企业所得税项目投资抵免和定期减免;对购买旅游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从需求端刺激乡村旅游消费,对乡村民族文化产品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三是完善乡村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给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税收优惠,对购买土地、房产用于养老服务减免耕地占用税和契税,自用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鼓励社会资本长期投入,对金融机构与养老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相应贷款利息收入减免所得税。

  第三,完善绿色税收体系,助推乡村生态宜居。一是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森林、草场、滩涂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提高资源税税额标准,引导资源税收入使用方向,突出资源税生态补偿与代际补偿功能。二是完善环保税制。将碳排放纳入征收范围。三是调整乡村绿色生产税制。逐步将化学农药、化学肥料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生物农药、生物肥料予以消费税减免。四是调整乡村绿色消费税制。将高尔夫等高档休闲娱乐业纳入消费税课征范围。重新区分机动车消费税、车购税及车船税的税基与税率。

  第四,完善分配调节税收体系,实现乡村共同富裕。一是降低农民间接税收负担。改“暗补”为“明补”,对农户购入农用机械、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凭发票实行增值税退税。二是完善农民再就业税收政策。对农民自主就业、自谋出路的,给予城镇下岗再就业等同税收优惠。三是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考虑家庭负担、子女状况等因素确定个人收入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适时调整税率结构,减少累进级距。四是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合并城镇、农村居民社会保险两套制度,加快推行社会保险费改税,提高社保资金来源的稳定性,确保乡村居民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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