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ngguoxiaokang
登录 | 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滚动播报: 中国政府网    新华网    人民网
高端在线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
李强:扎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 ...
刘国中: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大面积 ...
李强:全力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 ...
中央政治局委员 书记处书记 全国人大 ...
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 ...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发展 ...
调研报告  
全国政协“改进校园餐食管理”调
全国政协监督性调研组来湘调研精准扶 ...
民革中央副主席兼秘书长李惠东到洛宁 ...
全国政协就脱贫攻坚工作在山西省调研 ...
全国政协“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 ...
民革中央重点调研聚焦“一带一路”西 ...
杨培森在江西赣州调研行业对口帮扶工 ...
聚焦三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绵阳市狠抓“四个调” 推进农业供给侧 ...
立足"三农"服务城乡百姓 ...
打赢脱贫攻坚战开创三农工作新局面 ...
精准扶贫 深耕“三农” ...
创建国家级农业产业园助力农业现代化 ...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守住三条底线 ...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导航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时间:2021-04-08 人阅读 评论
来源: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加强粮食流通管理,确保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加工各个环节平稳有序运行,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近年来,现行《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必要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条例》,重点从6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粮食流通管理作出规定。

  一是严格规范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条例》规定,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严禁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严禁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严禁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严禁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二是优化监管措施。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转变粮食流通监管方式,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明确和完善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措施。

  三是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品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或者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等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四是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规定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减少粮食储存损耗。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和信息化技术,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

  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条例》进一步提高粮食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加强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对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明确监督管理职责。《条例》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登录 / 免费注册 共有条评论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
 
  •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中国小康建设研究会 2012-2025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射击场路 邮箱:xiaokangyanjiuhui@163.com
备案号:京ICP备12030029号-4
  • 中国小康建设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