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29日受权播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确定的改革目标是,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三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意见提出,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意见提出要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同时,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等。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也是保障农民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政策。
2017年,全国将扩大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稳妥有序、由点及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争取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股权量化和资产管理等方面取得经验。
意见提出,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根据意见,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意见要求,已经开展这项改革的村镇,要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针对没有开展这项改革的村镇,意见也提出,可根据群众意愿和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安排,先进行试点,再由点及面展开,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
意见强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2015年5月,全国29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开展了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确权到户。这项改革让试点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了股权,实现了“家家有股份,人人是股东”,也赋予了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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