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打好脱贫攻坚战”作为2019年要打好的三大重点战役之一,将“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七项重点工作任务之一提出。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把脱贫攻坚作为专门的一部分,且放在第一部分,并强调“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衔接,对摘帽后的贫困县要通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发展成果,接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改善。”可见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重要。2019年和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新阶段,脱贫攻坚战关键期,我省要完成乡村振兴、脱贫攻坚两项任务非常艰巨,面临着严峻考验。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存在着紧密逻辑关系,理清两者的逻辑关系,统筹推进两大任务,对于高质量、高效率实现工作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乡村振兴的首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摆到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提升到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高度,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行决策部署。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对“三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两者一脉相承,存在着紧密的逻辑关系。对于全国和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乡村振兴补短板。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阶段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各地区各部门乡村振兴的思路举措得以确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实现。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脱贫攻坚战要统筹到乡村振兴战略中,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乡村振兴的首要任务。扶贫工作中的制度扶贫、开发扶贫、精准扶贫都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深入总结扶贫工作中的扶贫思路、措施、方法、路径中的先进经验,可以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提供有意义的参考,有利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探索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模式,确保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少走弯路,实现高质量、高效率发展。我省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统筹推进扶贫攻坚重任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要在地区发展规划方面统筹规划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在制定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方面,应注重扶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在各方面的有效衔接,注重推进脱贫攻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融合、共同发展。对全省来说,在注重扶贫攻坚补短板的同时,应统筹规划扶贫攻坚与全省经济、社会、民生的发展,与乡村振兴规划的协调。在乡村建设、产业发展、环境生态保护等方面都可以统筹规划,实现两大任务的无缝衔接,统一解决共同需要解决的问题,推动全省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对贫困县、贫困村来说,统筹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统一规划资金使用、产业发展、乡村治理等任务,能够避免两次规划、两次实施带来的人、财、物等方面的资源浪费和工作重复。
要在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方面统筹实现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发展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是我省的重任。目前来看,我省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较高,但是农户依靠几十亩地种植粮食可以脱贫,但难以致富。家庭成员一旦出现疾病、意外伤害等情况,贫困线边缘的农户就会马上落入贫困户行列。要同时实现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目标的合一,还需要在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粮食深加工方面下功夫。在品种结构上,要迎合市场需求,突出地方特色;在品质结构上,要利用我省绿色生态的优势,提高高品质粮食的生产比重。
要在发展乡村产业方面统筹推进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首要任务是产业兴旺。要完成脱贫攻坚的重任,发展乡村产业是关键。产业发展是统筹推进扶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着力点和支撑点。因为缺少项目、资金、技术和带头人,我省多数贫困村过去除了种植业养殖业以外,几乎没有其他产业,乡村产业发展严重滞后。在脱贫攻坚战的推动下,这些贫困村得到了产业扶贫资金、扶贫项目的支持,加上省、市、县、乡驻村工作队工作人员的直接参与、带领,这些地方的乡村产业的发展已经有所突破,有些已经初具规模,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效支撑力。这不仅为贫困地区的乡村振兴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也为非贫困地区乡村产业的发展提供了经验。以此为基础,地方政府应从宏观上统筹本地区乡村产业发展的思路和方向,统筹扶贫产业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仅要实现贫困地区、贫困户的脱贫,还要同时实现整体地区经济的发展。
此外,多数贫困户致贫的原因是老弱病残,家庭力量薄弱。要彻底改善其贫困状况,除了需要国家的兜底保障之外,集体力量的帮扶是必不可少的。要实现乡村振兴,仅仅依靠小农户也难以实现,需要依靠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衔接。所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是实现乡村振兴和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共同的抓手。无论是贫困地区,还是非贫困地区,在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方面可以统筹推进。同时,在乡村人居环境方面也应统筹改善。在脱贫检查指标体系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约束性指标)”“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两项指标都涉及到非贫困户、非贫困村的评价。因此,在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方面,不能因为重视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而忽视非贫困户、非贫困村、非贫困县,而应统筹推进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应以脱贫攻坚统领地区乡村人居环境实现整体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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