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对“三农”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完成的重大历史任务。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为总目标,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是新时代乡村振兴的美好愿景。
乡村振兴是一项长期战略,亟须构筑坚实的物质基础。物质基础的构筑,离不开强有力的产业经济支撑。2019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指出:“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现代产业发展规律表明,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打破了传统的工业社会一二三产业之间技术专有、界限分明、纵向依存的分立发展格局,产业之间形成了技术共享、界限模糊、横向渗透的融合发展进路,产业融合成为现代产业经济发展的新趋势。产业融合在宏观上具有推动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社会就业、增进社会福利等经济效应,在微观上具有培育经济主体、催生新兴产业、增加经济收入、提升产业竞争力等具体功能。当前,我国农业竞争力不强、农村建设滞后、农民增收缓慢,成为制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突出短板,急需加快产业振兴,进而带动整个乡村振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振兴乡村产业、提升农业竞争力、构筑乡村振兴物质基础的根本路径。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需要遵循现代产业发展规律,立足我国农业农村实际,加快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
一是培育多元化的农村产业融合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个人、企业、合作组织等经济主体是产业融合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是产业融合的主体力量。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需要依托农业,促进农业与二三产业建立有机关联,积极培育多元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们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的前提下,应当鼓励和支持合作经营、企业经营、集体经营等多种农业经营形式,着力培育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发挥规模化、专业化、组织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经营优势。
二是探索多样化的农村产业融合方式。农村产业融合是指农业与传统的二三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农业内部子产业之间基于技术、产品与业务、市场网络的优化配置,在跨界或跨产业经营的基础上进行的产业创新过程及其结果。其突出表现为农业与传统的二三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之间,以及农业内部子产业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兼具多个产业属性的新型产业开始出现。结合国内外农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实践考察,农村产业融合主要有四种方式,即高新技术对农业的“渗透型融合”、农业内部子产业之间的“整合型融合”、农业与服务业之间的“交叉型融合”、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之间的“综合型融合”。我国各地农村在资源条件、文化基础、发展程度等方面差异显著,产业融合方式必然多元,新型产业业态必然多样。具体到特定乡村,则要因地因时制宜,科学编制地方产业振兴规划,积极扶持各种形式的产业融合,大力发展新型产业业态,尤其是形成乡村品牌,打造品牌乡村,走富有地方特色、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农业农村现代化道路。
三是建立多形式的主体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是推进产业融合的根本任务。农村产业融合持续稳步发展的关键在于建立多元主体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机制,生成主体之间长期合作的价值共识和稳定预期。为此,我们应以构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等主体之间互利合作、稳定可靠的利益联结关系为目标,重点健全三大利益联结机制。其一,建立农户与农民合作社之间利益关联紧密的治理机制。虽然种植业、养殖业等农民合作社在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矛盾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但是其仍存在组织机构不全、治理能力不强、运作规范不够、利益关联不紧、农户参与性不高、整体利益维护不足等突出问题。政府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类农民合作组织依法依规注册登记、有序发展,切实履行保护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其二,形成龙头企业与其他主体之间平等互利的契约关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是乡村产业振兴的领航者,其功能的发挥从根本上取决于和其他主体之间的有机联系。我们应以发展订单农业为抓手,规范“公司+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运作机制,签订平等互利、稳定可靠、具有保障的购销合同,形成激励与约束相容的合作契约关系。其三,实现供销合作社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有效对接。农村供销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筹资发展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丰富的基层经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客观需要供销合作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健全经营网络,创新经营业态,有效对接农户、家庭农场等主体对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的新型需求,扩展服务内容,突破单一的流通服务局限,提供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扩大服务范围,走出服务农村的地域限制,面向各类涉农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
四是完善多渠道的农村产业融合服务。提供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责,良好的服务环境是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保障条件。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应多渠道提供好“七化”公共服务。其一,综合化的基本公共服务。电子商务、乡村旅游、农业物联网、价格信息、公共营销等服务项目,应当为产业融合各类主体提供涉农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的基本服务支持。其二,专业化的创业孵化服务。创建各级各类农村创业支持体系,提供实体空间场地、网络咨询指导和融资服务支持,吸引城乡创业人才积极投身乡村建设,发展壮大乡村产业。其三,规范化的产权交易服务。当前亟须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法治保障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以更好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和提高效率。其四,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保险服务。在机构建设上,应进一步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规范发展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服务定位上,应突出针对性,在满足普通农户及农村小微企业等小额贷款需求的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证券化、大规模融资。其五,系统化的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人才资源是乡村振兴的第一战略资源,我们应当按照“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素质能力要求,以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做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进而为农村产业融合提供智力支持。农民是乡村振兴的首要主体,应加大农村职业教育、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力度,建立乡村内生性的人才培养体制机制;优化农村就业创业环境,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农业科技人员、城市居民下乡,外出农民工返乡,形成嵌入性的人才入乡机制。其六,法治化的制度供给服务。我们应当以深化农业农村改革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强化法治化的制度性供给,激发主体动力,激活市场潜力,提升产业融合绩效。同时,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业补贴、粮食保护价收购、农村金融保险、农产品贸易调控等各项政策,为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其七,现代化的基础设施服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做好规划,完善农村水、电、路、通信等公共设施条件,做好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农村物流网络体系、特色产业发展等所需的配套服务。
五是健全多部门的协同共促融合机制。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农村产业融合涉及农业、林业、水利、土地、财政、金融等众多管理部门参与及其政策协调整合,客观上需要构建基于融合型产业发展理念、跨部门协同共促产业融合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鉴于新组建的农业农村部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宗旨,整合原农业部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的有关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这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对农业农村工作和涉农产业的一体化集中管理,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体制机制支撑。但从产业融合发展的长效制度安排要求来看,仍需探索建立农业农村部与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科学技术部等国务院组成部门之间的部际合作机制,为进一步优化农村产业融合环境、提高经济绩效提供可靠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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