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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建成法治社会:全面小康的重要标志

时间:2016-11-09 人阅读 评论
来源:人民日报

  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实现。(1)公民各项权利的行使有了制度保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建成法治社会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法治化程度的试金石。公民基本权利可划分为公权利和私权利两类。前者主要指选举权、知情权以及言论自由权利等,可归类于政治权利的范畴;后者主要是指私人财产权,工作就业、教育卫生权,以及名誉权、隐私权等,我们将其归类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范畴。从公民公权利的保障来看,我国政府早在1998年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正式认可国际社会对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各项保障。因此我们认为,使公民公权利得到制度保障可以中国签署的国际条约作为重要参考:首先,通过全国人大的立法将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各项政治权利纳入国内法的保障范围之内,使得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有明确的国内法依据;其次,加强司法保护,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在保障公民公权利上严格遵照法律规定,使得每一位公民都能在具体案件中享有公民权利的司法保护,防止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侵害公民的政治权利。

  (2)各项私权利得到法律可靠的保护。公民私权利,正如在上文中所分析的,就是指各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中国政府同样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且得到了全国人大的批准,这无疑为进一步保障公民各项私权利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那么如何切实保障公民私权利呢?除了必要的立法和司法保障之外,行政权力对于公民私权利的保障至关重要。这是因为公民私权利更多地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相比政治权利,它与每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不可避免在这一领域更多地与政府打交道,因此,行政权力对于这些权利的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现代社会,人们或许一辈子不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打交道,但不可能不与政府部门打交道,行政权乃是每个人生老病死都要直接面对的国家公权。这种关联意味着,政府权力能否依法有效行使,将直接影响公民的切身利益。”

  行政权力如何保障私权利?我们认为,尊重市场经济的规律,限制权力对于市场以及公民个人生活领域的介入是切实可行的办法。实践中,往往因政府权力过分介入公民私人生活领域而导致私权利受到侵害,因此,保障私权利关键在于政府限权,退出不该干涉的领域,给公民生活留下足够自由的空间,这样才能让权利行使排除一切不必要的障碍。

  (3)当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渠道畅通。保障公民权利,不仅在于立法层面规定公民享有各项权利,更重要的在于当实践中公民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如何进行有效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因此,如何救济权利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一环。我们认为,救济权利在实践中应当从具体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设计两方面来进行分析和研究:从制度设计来看,无论是行政救济还是司法救济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实体法上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面对国家机关侵害时可以引用的《国家赔偿法》等,以具体的法律规范来保证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享有的具体权利和法律依据。

  从程序设计来看,就是在具体法律规范中的程序性权利,例如:在普通民事纠纷中如何完善《民事诉讼法》,使公民维权拥有有效且便利的渠道;在与政府机关的侵权纠纷中如何进一步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作为更加有效的维权手段,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也是每一部程序法典需要重点加以考虑的。

  国民法律素养的极大提升。法治社会的建成,不但需要制度性的保障,也同样需要国民整体法律素养的提升。因为法治本身不仅仅是立法、司法人员这样的官方人士所需要努力的方向,民间力量同样大有可为,国民法律素养提升对法治顺利推进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1)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我们认为国民法律素养事实上包含了两大方面:即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前者主要是指在日常生活和交往中,对于自身的每一项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有充分的认识,并且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懂得用法律为自身维权而非求助于其他渠道;而后者法律观念,则主要在于在看待任何社会事件时,都能够运用法律观念来进行理性地思考而不是一味地宣泄情绪。这些无疑都属于法律素养的重要因素。

  (2)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和普通公民的法律素养。法治社会建设,不但意味着普通公民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对广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与普通公民相比,领导干部是执法者,很多人都处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一线或者决策层面,这些人法律素养的优劣直接决定了一国法治水平的高低,因为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依然是由执法人员来执行的。这就对广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现实中很多领导干部法律素养不高,不但导致了很多时候“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而且造就了一大批腐败分子,给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失。如何提升领导干部法律素养?有学者提出了以下举措:“加强法律学习,树立法治意识;推动法治实践,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对待监督,正确使用权力;坚持德法结合,提高为官境界。”

  我们认为,以上举措都具备现实意义,不过仍然有可以补充的地方,主要有以下两点:其一,可以通过加强司法权监督行政权来促使领导干部提升法律素养。司法机关本身相比行政机关,它的执法人员在法律知识和素养上具备高度专业化的特点,因此,提升领导干部法律素养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司法机关在监督行政权力的同时,可以多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督促行政机关遵守相关法律程序,以避免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产生法律纠纷,损害当事人利益以及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其二,行政机关在人员选拔上可以参照司法机关的模式,注重人员的法学教育背景,让更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进入行政机关队伍中,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这也是可行之道。

  (3)法律素养的内涵。提升国民法律素养至关重要,那么法律素养的内涵包括哪些方面?这需要进行明确的界定。我们认为法律素养的内涵应当包含四个方面:即人与人之间的互助意识、契约意识、诚信意识以及个人与他人权利、公共利益的边界意识。

  首先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助意识。人与人之间的互助,看上去似乎只是一个道德要求,但实际上也关乎人的法律素养。这是因为现实社会中很多人会遭受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帮助他人事实上也是在维护他人合法权益,同时知道自己那些权利不容侵害。我们认为,人与人之间互助看似偏重于道德其实也具有法律上的作用。

  其次是契约意识。契约意识毫无疑问是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英国法学家梅因把法律发展史总结为“从身份到契约”,无疑是对契约在法治中重要地位的肯定。国民契约意识,其实就是要求人与人之间在日常交往中遵守应有的规则,享有相应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应有的义务,这样才可以最大程度避免社会纠纷或者在纠纷产生时有具体的规则可以加以解决。契约意识的提高也是守法意识提高的重要因素。

  再次是诚信意识。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上被誉为“帝王规则”,足见其在法律原则中的重要地位。加强国民的诚信意识,也是增强其法律意识的重要一步。在造假事件频发,食品、药品等安全受到威胁的背景下,强调诚信意识尤为必要。无论是商家造假坑害消费者,还是学者学术造假亵渎大学精神,归根到底是诚信意识的缺失。因此,增强诚信意识,规范好个人的行为是国民遵守法律的必要条件。如果全社会上下都能形成讲诚信、不欺骗的良好意识,那么在对规则坚守的社会状态下推行法治就会更加顺利。

  最后是个人权利与他人权利、公共利益的边界意识。在现代民法原则中,除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理念外,还有一项重要原则同样不可或缺,即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国民法律素养中,不但需要有良好的维权意识,也必须认识到合法行使自身权利,不得损害他人权利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这同样是保障权利的重要手段。试想,如果每个人行使权利都超越了基本的边界,侵害他人权利及社会公共利益,那么个人权利的维护也无从谈起,社会权益遭受损害全社会每一个人也会受害。因此,国民法律意识也必须包含禁止权利滥用。这就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尊重他人,遵守社会秩序,那么个人权利就会最大限度地免于侵害,法治社会的功能就能更好地显现。

  这一点,其实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早已发表过精辟的观点。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在其名著《政府论》中明确指出:“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孟德斯鸠(C.L.Montesquieu, 1689-1755)在《论法的精神》中也强调:“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而卢梭(J.J.Rousseau, 1712-1778)在《社会契约论》中也非常清晰地表述道:“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这些启蒙思想家的话语,实际上已经非常清楚地阐述了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和他人权利、社会利益的关系,那就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否则就会破坏法治社会的基础。

  (4)法律引导社会法律素养的提升成为制度。法治社会的建成需要国民提高法律素养,但也必须通过法律制度的引导使得法律素养的提升具备制度性的保障。这是因为素养提高更多在于人的自我约束,而人作为逐利性强的动物在很多时候会无法约束自身的行为,这就需要具体的制度进行明确规范并加以引导,促使个人提升法律素养并遍及全社会。

  那么,如何用制度引导社会大众提升法律素养呢?我们认为可以从方便公民维权和增加违法成本两大方面着手。一方面,实践中很多人苦于维权成本的高昂而放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违法行为更加猖獗。对此,我们认为必须在行政上简化个人复议、申诉的程序,缩短时间、降低甚至不收任何费用,使得个人在向行政部门进行救济时能够更加快速高效,在司法维权上针对小标的案件强化简易程序的使用,方便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起诉。另一方面,增加违法成本对于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不言而喻。现实中,造假事件的多发常常是由于违法成本不高,违法分子因利益铤而走险。因此,必须在具体的法律规范诸如《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以及《产品质量法》中加大对侵权方的惩治力度,迫使其慑于法律威严而不敢胡作非为,这一点对纠正当下造假盛行的社会风气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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