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自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正式发布以来,浙江省、四川省等地分别发布了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试验区试点名单。今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文件,推介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六个方面十条典型经验,包括组织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建立科学的公共政策体系,形成人人享有的合理分配格局,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
从经济学视角来看,社会经济的运行是包含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有机统一整体,其中分配起到的是承上启下与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分配制度决定着产品市场交换并转化为货币之后的财富流向,决定着经济体系参与者的财富获取与积累,也成为之后消费和继续扩大再生产的基础。然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同样会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特征,需要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调节作用,将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作用有机统一起来,助力收入分配结构的优化和共同富裕的实现。
要深刻把握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三者之间的关系。初次分配是基础,初次分配起到的是基础性的作用,初次分配做不好,那么就意味着整个分配制度设计的效率缺失。再分配是保障,其中特别要突出财税政策的地位,这是促进收入分配合理有序,避免收入结构畸形的重要举措。第三次分配是补充,在于发挥社会资源和公益慈善事业的辅助作用,对前两次分配予以完善。
首先,要在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财政资源的可承载水平之下统筹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和完善。完善收入分配结构,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在于国民经济盘子和蛋糕的持续做大,离开了这一点,提升居民收入与优化分配结构便是无源之水无土之木。没有经济体系量的合理增长,便难有质的效率提升。在这个问题上,要讲“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既要在当前经济增长中枢下行以及传统要素边际报酬递减的情况下统筹考虑,更要在财政资源可持续的前提下稳妥推动收入格局改善。
其次,着重发挥好初次分配的基础性作用。一要提升居民整体收入水平。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工资指导信息发布制度,鼓励企业通过提质增效拓展从业人员增收空间。拓宽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规范发展财富管理行业,鼓励依法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实施灵活多样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鼓励上市公司提高现金分红比例。二要建立灵活用工群体工资福利制度。鼓励平台企业建立灵活用工群体基础工作薪酬制度。引导平台企业加大对灵活用工者的基本福利投入,通过建档机制,鼓励平台企业为灵活用工群体缴纳社保。三要提升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全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继续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点推进农村集体经营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盘活农村闲置房屋、土地等要素。
再者,以财税机制为核心发挥再分配的保障作用。一要发挥税收制度的调节作用,完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持续根据经济和居民收入增速进行动态调整优化,同时考虑在合适时机优化个税税率。提高财政资金的投入绩效,防止出现资金浪费;又要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防止出现寻租或者利益输送行为。二要提高财政资金的投入绩效,防止出现资金浪费,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以免出现寻租或者利益输送行为。三要提高财政托底保障水平,加大纵向转移支付力度。健全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收入豁免、救助渐退政策,着力推进单位吸纳就业、个人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托底、购买社会服务、完善就业援助等措施。四要优化资源投放,加大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投放与租赁房联合开发,降低居民住房成本,同时促进教育资源、医疗资源的公平化,多措并举减轻居民在教育、医疗、养老、育幼、住房等方面的支出压力。
此外,健全体制机制,激励更多主体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一要完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简化捐赠流程及捐赠的税收抵扣流程,将个人捐赠纳入个人所得额的抵扣范围。二要营造捐赠的社会氛围,大力宣传企业及个人捐赠事迹,严厉打击对各种骗捐、仇捐、假捐等不良行为。三要拓宽和完善捐赠渠道,建立公益性捐赠平台,拓宽捐赠渠道、提升捐赠的便利性并增加捐赠的透明度以保障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四要支持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积极投入公益慈善事业,对其捐赠予以免税、减税或者准入专项扣除等税收优惠举措。要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业要适度上缴利润,借助经济和道德价值双重机制,激励本区域企业和个人增加公益捐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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