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新中国成立的70年,也是我国养老事业艰苦奋斗、改革创新的70年。70年间创下了一个又一个“第一”。第一个敬老院、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新中国养老还有很多个第一,你都知道吗?
1956年
中国第一个敬老院在黑龙江省拜泉县兴华乡诞生。
1979年
我国开始开展孤老职工的自费收养工作,使城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第一次冲破了“三无”老人的局限。
1984年11月
民政部召开全国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整顿经验交流会议, 首次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办”的指导思想,提倡社会福利事业由国家包办向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办转变,支持城市社会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向社会老年人开放。
1993年8月
民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等11部委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第一次提出“养老服务”概念。
1996年10月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
2000年8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提出了要“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这是国家第一次提出要建立一个包含家庭、社区、社会在内的养老机制。
2005年12月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将“养老服务”视为一个业态。
2006年2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第一次提出发展养老服务业,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
2008年
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提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第一次形成养老服务体系的完整表述。
2008年1月
全国老龄办、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第一次就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出专门部署。
2011年12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第一次出台养老服务全国性专项规划,第一次对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进行了全面部署。
2012年12月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国家法律层面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将“社会服务”单独立章,养老服务第一次纳入国家法律。
2013年6月
民政部出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一次建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度。
2013年9月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出台,第一次从国务院层面部署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2015年11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一次部署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养老服务体系。
2017年12月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是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首个国家标准,标志着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迈入标准化管理的新时代。
2019年2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填补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的空白。
2019年7月
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牵头建立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这是养老服务工作领域的第一个部际联席会议。8月,民政部召开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
2019年9月
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第一次将促进养老服务消费单独列入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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