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日前通过了《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振兴人才绿色通道,为服务乡村振兴的人才落户、生活居留、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陕西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这一条例。条例重点对粮食安全、耕地保护、产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生态宜居、新型城镇化建设、人才发展等方面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陕西省在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各类人才返乡、入乡激励机制,支持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医疗卫生、规划建设、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人才返乡服务乡村振兴事业,鼓励退休公职人员等回乡村服务;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开展支农、支教、支医和帮扶志愿活动,创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济实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采取职称评聘、评奖评优倾斜等措施,坚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创新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行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定向聘任制度,促进人才工程、表彰奖励适当向农村基层倾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创新培训组织形式,分层分类开展全产业链培训,加大对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服务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创新创业带头人等的培育力度,提升农民职业化水平和就业能力,建设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高素质农民队伍。
自6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设置与乡村产业、乡村规划建设、乡村治理等相关的专业,加强乡村本土人才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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