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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五一起实施

时间:2017-04-28 人阅读 评论
来源:重庆晚报网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11月24日经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条例》贯彻实施,促进广大群众全面了解《条例》主要内容,近日,重庆市水利局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重庆市水环境监测中心永川分中心于去年8月正式建成并投入使用,监测能力可达水一大类46项参数,肩负着全区42个断面、35个饮用水源水库和16个镇级水厂等水质监测重任。图为该中心实验室一角

  

  保护水源,梁平志愿者在行动

  1.制订《条例》目的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农村饮水安全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大事。“十一五”以来,全市加大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建成各类村镇供水工程50.91万处,设计供水能力335万立方米,设计供水人口2307万人,供水入户人口1838万人,工程数量大、覆盖范围广、受益人口多,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规,规范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村镇供水安全。

  《条例》是我市第一部关于村镇供水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依法建设与管理村镇供水的重要依据,为加快村镇供水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产权与管护、水源与水质、供水与用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章57条。“总则”主要明确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发展方向和工作职责;“规划与建设”主要明确规划原则、建设重点、实施主体和工作保障;“产权与管护”主要明确产权登记、资产监管、管护职责、管护范围和管护要求;“水源与水质”主要明确水源配置、水质标准和水质保障;“供水与用水”主要明确供水用水双方关系、责任义务、水量水价、供水秩序和应急处置等;“法律责任”主要针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设定责罚措施与尺度;“附则”主要为名词解释及施行日期。

  

  保护水源,梁平志愿者在行动

  3.《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村镇范围外的规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具体对象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村镇供水工程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

  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村镇范围内的供水、用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下的村镇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4.为什么要坚持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方向?有哪些具体措施?

  城乡供水一体化是实现城乡供水服务均等化的有效途径,是城镇化的内在要求,应当坚持这一发展方向。对此,《条例》一是明确规定“村镇供水坚持城乡供水一体化方向”,二是鼓励区域性、专业化供水组织运行管护村镇供水工程,三是明确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实行城乡同一水价。推动城乡供水同管网、同水质、同水价、同服务。

  

  重庆市忠县汝溪镇万胜水厂—杜小林

  5.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管理职能职责是什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主要依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相关规定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6.《条例》对制定村镇供水规划有哪些规定?

  制定村镇供水规划是促进村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条例》规定:编制村镇供水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发展要求,与水源保护建设相结合,以城市供水和规模化供水管网延伸、更新改造和巩固提升供水工程为重点,完善供水管网体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同时,村镇供水规划应当与村镇规划、城市供水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

  

  抗旱应急水源配套工程工人正在进行管道电加温热熔连接工作 摄影:周振

  7.为什么村镇供水工程建设要进行审批和核准?

  村镇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行为与水源保护、用水户权益及供水市场秩序息息相关,审批和核准是落实村镇供水工程建设规划、确保供水安全、维护正常供水秩序的重要措施。

  村镇供水工程区别不同情况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对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进行审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制。

  8.如何明确村镇供水工程产权?如何加强供水资产监管?

  村镇供水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具备登记条件的村镇供水工程应当进行产权登记。部分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确因用地性质不明确等原因,不具备产权登记条件的,亦应明确产权所有者。

  为加强村镇供水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村镇供水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村镇供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村镇供水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城口县巴山镇水厂

  9.如何确定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主体?

  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规定: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护;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以在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者以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10.如何做好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

  一是明确工程产权,落实管护责任。《条例》规定由村镇供水工程产权所有者确定运行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做好运行管护与安全生产,保证正常供水。国有独资或者控股的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由专业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护。入户水表、水表至用水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护。鼓励区域性、专业化供水组织运行管护村镇供水工程。二是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主体,明确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规模化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三是加强水源地与供水设施的保护。《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对加强水源地的保护做了明确的规定;本《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及保护范围内的限制性行为和禁止性行为,制定了保护措施。四是加强工程运行管理。按照《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切实做好各项运行管理工作,保证村镇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和用水户正常用水,不断提高运行管护水平和供水服务水平。

  11.供水单位在运行管理方面有哪些义务?

  一是在运行管护方面,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做好运行管护与安全生产,保证正常供水。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设立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二是在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方面,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巡查饮用水水源,保证水质符合法律及有关标准规定,规模化供水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水质自检能力,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三是在供水管理方面,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供水安全稳定,依照价格标准计量收费,接受用水户监督。因村镇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预计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生活用水。四是在应急管理方面,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致使供水中断的,供水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抢修,及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2.用水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条例》充分赋予了用水户的相关权利。如《条例》要求公开村镇供水工程名录和水价,是对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保障;鼓励社会资本和受益群众投资、捐资、投劳建设村镇供水工程,规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以协商定价,是对群众参与权的保障;对水质及供水管理人员身体健康提出明确要求,是对群众健康权益的保障。

  《条例》对用水户法定义务也做了明确规定。如第二十条规定入户水表、水表至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对公共供水设施保护的义务和必须遵守的禁止性行为;第三十九条明确了用水户缴纳水费的义务。

  13.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是如何确定的?保护范围内有哪些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为?

  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主要依据《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实际情况设定。设定的保护范围如下:

  (一)水厂生产区及单独设立的取水、净水、调节、电控等设施边墙外三十米范围内;

  (二)规模化供水工程输(供)水主管两侧各两米范围内,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输(供)水主管两侧各一米范围内;

  (三)保证村镇供水工程安全需要的其他范围。

  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禁止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不得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擅自从事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村镇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的活动。

  14.因其他工程建设对村镇供水设施造成损坏怎么处置?

  确需建设的其他工程影响村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村镇供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改装、迁建村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原用水户正常用水,改装、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其他工程建设造成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费用增加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补偿。

  对损坏村镇供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5.为什么要对在供水管道上连接供水设施进行限制,并禁止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或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擅自在供水公共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可能造成管道破坏或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水,甚至酿成安全事故,应当商供水单位同意后,采取安全可靠的连接措施。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或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供水管道连接,有毒有害物质极易回流进入公共管道,危害风险极大,故将其列为禁止性行为。

  对故意投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水质污染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6.《条例》对我市村镇供水水质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针对我市村镇供水工程现状,《条例》分类确定了供水水质标准。规定新建规模化供水工程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建的规模化供水工程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更新改造,限期达到标准;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应当不断提高供水水质,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7.对直接从事供水管理的人员有哪些特殊要求?

  水是一种活跃的传播介质,为了防止传染病通过供水水体传播,《条例》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或者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以维护用水者健康权益。

  18.怎样加强村镇供水水质监管?如何保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村镇供水水质检测的费用?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水质监管对水质安全保障至关重要,为此,《条例》规定:一是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质检测计划,所属的水质检测机构应当对村镇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二是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质监督检测计划,负责村镇供水水质卫生监督检测;三是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村镇供水水质报告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督促供水单位加强水质管理,确保水质安全。

  为保障行业部门水质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质检测机构按照计划开展的水质检测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19.如何确定村镇供水水价?

  为规范村镇供水工程水价管理,《条例》规定:规模化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政府定价;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政府指导定价或者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村镇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城乡同一水价。因供水扬程高、管网长等客观原因造成村镇供水水价高于城市供水水价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缩小城乡水价差额。

  20.如何开展村镇供水应急处置?

  为有效应对村镇供水紧急情况,《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村镇供水应急预案。规模化供水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加强应急监测,并及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卫生、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供水单位及用水户应当予以配合。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及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卫生、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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