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要在高质量发展中推进共同富裕,目前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和居民收入差距等三大差距,归结起来就是城乡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必须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实现农民收入增长,缩小收入差距。就物质生活的富裕而言,就是在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一方面要努力“做大做好蛋糕”,筑牢根基;另一方面要坚决“切好分好蛋糕”,坚持共享。首要的是推进乡村富民产业发展,补短板,缩差距,建机制,为乡村全面振兴和共同富裕奠定物质基础,营造良好氛围。
乡村富民产业发展可为共同富裕奠定物质基础
首先,推进共同富裕的基本抓手是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在取得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之后,中国开始进入以缓解相对贫困为核心的共同富裕新时代,难点是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从全国的情况看,城乡收入差距一直是造成我国收入不均等的主要原因。相关研究显示,2002年城乡收入差距对全国收入不平等的贡献度为35.4%,2013年后一直超过50%。如果按照全国居民中位数收入的40%为相对贫困标准测算,当前农村相对贫困发生率高达23%,相对贫困人口接近2亿。
广东的情况也不例外,农村居民占全省人口的25.85%。但是,根据北京大学家庭追踪调查最新发布的微观数据,有35.99%的农户样本在广东收入最低的25%人群中,而属于这一低收入群体的城市样本仅占城市总样本的12.93%。可见,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抓手在于提高农村居民的整体收入水平,实现路径则在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其次,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的关键是乡村富民产业发展滞后。总体而言,我国农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不及非农产业的1/3,25%的第一产业劳动力创造的第一产业增加值仅为GDP的7.04%。乡村一二三产融合不深,产业链纵横发展不够,尤其是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滞后。截至2020年底,虽然我国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达到2.4∶1,主要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68%,但相比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致使目前我国仍停留在农村的将近2亿劳动力在农业内部就业的占比偏高,直接影响农村劳动力的就近就业机会和收入增长空间。
广东省的GDP多年来一直位居全国首位,虽然乡村企业发展总体良好,有乡村工业企业37万多家,数量上在全国名列前茅;但是,发展不平衡一直是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难题,乡村企业同样存在区域分布结构不均衡的难题,珠三角地区拥有的乡村工业企业数量占绝大多数。与此同时,全省仍然有259个乡镇的工业企业数量低于10家,其中,超过50个乡镇没有乡镇企业,既不利于农民就近就业,通过增加工资收入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区域经济社会均衡发展,影响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加快乡村富民产业发展必须把握三大关键
一是为乡村富民产业发展创造更加适宜的环境。“栽下梧桐树,引得凤凰来”。乡村富民产业发展面临的共同难题就是乡村产业发展环境不佳、项目雷同、配套不足等。创造更加适宜的环境成为促进乡村富民产业发展当然选择,重点是进一步优化基层公共服务。以广东为例,近年来,基层单位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誉,但是,也存在乡镇单位窗口与城市比服务有较大差距、中心与外围区域的窗口服务质量有差距、粤东粤西粤北与珠三角窗口服务能力有差距以及是否进入服务大厅整体服务质量有差距等“四大差距”,对乡村富民产业发展或多或少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坚持党建引领是根本、制度完善是保障、技术创新是动力、人员素质是关键的基本思路,以驻镇帮镇扶村为契机,加强建设,弥补差距,优化基层基本公共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乡村富民产业发展和乡村共同富裕创造更加适宜的环境。
二是要因地制宜找准乡村富民产业发展方向。方向清,则目标明。乡村富民产业选择和发展的关键是要坚持与角色定位相衔接、与比较优势相衔接、与区位优势相衔接的基本思路,坚持市场导向、质量导向和效益导向,明确乡村富民产业发展的根基和基础在乡村,重点是把握优势和特色,全面拓展农业多种功能,着力提升乡村多元价值,把乡村打造成为产业高地、生态绿地、文化福地和休闲旅游打卡地,促使农业产业向乡村产业拓展,提高农业效益和竞争力,实现富民就业的多重效应。在产业选择和发展中,为避免项目雷同、盲目跟风和产业单一等带来乡村产业发展效益不高、后劲不足等普遍问题,在引进新产业和企业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科学论证,既要确保产业发展有前景,又要确保产业发展和企业进入符合本地集体利益和全体村民共同富裕的要求。
三是在推进乡村产业发展的同时必须构建共享机制。乡村富民产业的焦点在“乡村”,关键是能“富民”,核心是“构建共享机制”,要以产业发展和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农村居民走向共同富裕。既往实践已经提供不少可供借鉴的先进经验。比如,为保障村民收入均衡,实现共同富裕,由村集体组织乡村产业发展合作社并规定收入高的村民要少入股,贫困户和低收入村民可以多入股。再比如,组建“村集体+农民+新型经营主体”的股份合作经营组织,农民成为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股东,参与集体收益分红,使他们成为集体经济发展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作者系华南农业大学经管学院执行院长、教授,乡村振兴研究院乡村产业振兴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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