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人口众多,中国农业即使像美国等发达农业国家那样,“以农养农”的方式也难以实现乡村经济的振兴。我国1954年《宪法》与《民法典》实际上为乡村经济振兴指明了方向;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为振兴乡村经济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振兴乡村经济的方式可能限制了社会资本的渗透,多数人讨论振兴乡村经济的方式仅限于“以农养农”,而忽略了《民法典》设置的四个特别法人。
“以农养农”经营模式,难以振兴乡村经济
“以农养农”的含义。所谓“以农养农”,其含义是以初级农产品的收益实现农业生产与农业人口生活的维持。由于中国农业人口仍有五亿多人,“以农养农”仅能维持农业人口的温饱,农民要实现富裕还需要其他产业的支持。农民外出打工是进入小康社会的主要原因,国家倘若不对耕地等农业用地实现补贴,所谓的抛荒现象可能更为严重。以美国为例,1870年美国近50%的人口从事农业;而2008年美国直接从事农业人口的比例降至不到2%。
中国农产品缺乏竞争力的原因。美国实际上也是灌溉农业的发展模式,其农业产品有竞争力的原因在于:依靠初级农产品的收益致富的人口较少,且国家对农产品实行补贴。所谓“灌溉农业”是指,利用水利设施克服极端气候对农业的影响,如旱灾、洪水等。新中国成立以来,数代农民在国家扶持和引导下,水利等农业设施实际上与美国不相上下,中国农产品缺乏国际竞争力主要原因是从事农业人口众多,加之中国又是人口大国,农产品不能大量出口。
苎麻种植曾让农民致富。中国加入WTO初期,苎麻种植曾经是中国农民致富的产业之一;但我国农民大量种植使得苎麻收购价格一路下跌,最后成为“白菜价”。我们抛开其他原因想,曾让农民致富的苎麻种植业,最后成为农民的“伤心”业的原因:世界贸易事实上实行配额制,利益分配通过终端产品价格反映在生产的各个环节上;中国农民大量种植苎麻必须影响其他国家农业生产者的收益,而中国农民众多不易形成良性的竞价机制,苎麻产品进口国为了本国利益减少配额可能是当然的选择。
配额制没有限制美国粮食出口的原因。“粮食安全”有两个含义:其一,粮食量足够,且粮食品质能保障人类的健康;其二,任何人在任何时候能够“卖得起”。其中,“卖得起”强调的是粮食价格问题。就粮食品质能保障人类的健康而言,包括农药、化肥的科学使用,以及转基因粮食能否使用等问题;就任何时候能够“卖得起”而言,尝试通过提高粮食等农产品的价格致富的设想完全没有可能性,因此其他国家不能通过配额限制美国粮食出口。我国不能放开“马力”生产粮食,与农业生产缺乏技术人员“把关”农药、化肥有一定的联系。
配额制没有限制美国粮食出口的原因
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需要“两翼”。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所以没有坚持下来,多数人可能认为“大锅饭”是农村集体生产不能持续发展的主要原因。事实上并非如此,产业单一是农村集体生产不能进一步提高的主要原因:国家在实行农业生产合作社初期阶段,为合作社配备了信用、供销等合作社,各地的“委员会”将信用、供销等合作社“剥离”农业合作社,并以合作社为营利对象,农业合作社失去了“腾飞”的两翼,农业合作社怎么发展?
自由竞争不能振兴乡村经济。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已四十余年,组织农民生产经营的多数由村民委员会群众性组织实施。群众性集体组织对农村集体土地等资源并没有所有权,且村委会的成员最多为七人,村委会不能有效组织农民通过多种合作经济参与市场竞争。近几十年来,国家投入振兴乡村计划的资金并不是不多,但各地多数采取网络报名的竞争方式取得工程的项目,表面上看似公平,实际上振兴乡村经济的项目均是大公司的“囊中”之物,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普通农民根本‘沾不上边”。
合作经济限制自由竞争。合作经济之要义为:合作经济组织体内成员平等,外部成员不能享受成员的平等权。如原信用合作社对合作社贷款可以低息或者无利息,但对合作社以后的成员贷款应当是法定利率,或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上调贷款利率。自由资本家“最担心”的便是合作经济,并对合作经济进行“封锁”,如人类探索的“乌托邦”社会实践,便是在自由资本的打压下无法生存;美国等西方国家封锁新中国也可能与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的合作经济形式有密切的联系,美国是西方大国最后一个与我国建交,其原因是美国是放任的自由资本主义。
自由资本以“公平”竞争之名“无孔不入”。在中国,自由资本“无孔不入”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单位食堂承包。餐饮业利益比较丰厚,餐饮业仅需解决资金回笼问题正常经济不会亏本;而单位食堂资金来源固定,单位食堂的业务便是自由资本争夺的对象。百余人用餐的单位可以通过合作经营解决,不营利的就餐与营利的就餐效果肯定不同,并能养活不少就业人员。自由资本之所以没有广泛进入农村农业用地,利益于法律的特别设置,以及对耕地等农业用地的补贴政策,不少人炒作耕地补贴归实际经营者所有,事实上来自于自由资本的“声音”。
值得关注的是,201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农村集体所有经营性建设用地“松绑”的政策问题。两部法律修订前,我国《民法总则》首先对农村的经营主体作出了调整。其中,四个特别法人的设立有了法律上讨论的空间,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由机关特别法人经营,还是农村特别法人经营可能是农村经济振兴的方向。公众不能一概否定机关特别法人经营的正当性,其原因是农民缺乏经营性“人才”。其中,机关特别法人可能的含义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由机关特别法人经营,经营利润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最大程度降低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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