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作为党和国家在新时代处理好“三农”问题的核心战略和重要举措,乡村振兴较之于脱贫攻坚,在要求和定位上既有“变”,也有“不变”。“变”之处在于:脱贫攻坚是点上着力,强调精准方略、对症下药、靶向治疗;乡村振兴是全面发力,注重总体设计,强调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不变”之处在于:两者均统一于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统一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统一于党带领全体人民追求共同富裕的初心使命。
乡村振兴,组织振兴是根本和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乡村组织振兴,打造千千万万个坚强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培养千千万万名优秀的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安定有序。”激发基层党组织的引领动能、市场和社会组织的创造动能、村民自治组织的内生动能,有助于推动构建共生、共建、共享的乡村治理共同体,书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与“三农”发展的新篇章。
从乡村组织振兴入手,激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组织动能”,必须处理好“变”与“不变”的辩证关系:一方面保持“不变”的战略定力,继承发展脱贫攻坚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持续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另一方面在“变”中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根据乡村振兴全面性、总体性特征推进脱贫攻坚组织体系和组织机制的更新交替,为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保持党组织“轴心”定位不变,夯实政治领导力量,激发引领动能
党的组织、“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队是乡村脱贫攻坚最优势资源、最重要平台和最有生的力量,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政策、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方面展示出了强大力量。进入乡村振兴新阶段,应继续发挥其“主心骨”作用,激发引领和推进乡村振兴的强大动能。
一是健全“五级书记”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通过纵向党组织系统突破区域和行政壁垒,形成省市两级抓统筹、抓规划、抓政策研究,县镇村三级主任主要抓实施、抓操作、抓落实的有效联结局面,形成乡村振兴的强大抓手;二是将扶贫驻村工作队和扶贫第一书记逐步转变为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吸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保障“后脱贫”时代乡村振兴的可持续性资源注入和有效性资源承接;三是大力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统”的能力,加强其对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做好机构职能的划分与整合,形成各类组织有序服务乡村振兴的生动格局。
保持市场和社会组织参与格局不变,建构增能赋权机制,激发创造动能
要顺利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必须着力破除扶贫攻坚阶段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和行政力量推动产业发展的单一局面,运用市场思维、调动社会资源、依靠社会力量,激励多元组织共同参与、共同建设,激发乡村振兴的多重活力。
一是继续巩固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发挥合作社、供销社等组织对农民的组织带动作用,引导帮扶主体、社会资本以入股合作的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以集体化和组织化为支撑,全面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二是大力孵化、培育、扶持农村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社会组织,降低准入门槛,建立信息对接平台、培养专业人才、改善法治环境,破解其“成长烦恼”和“发展困境”,利用社会力量的物资、专业、人才优势,助力农村社会养老、科技、卫生、教育事业的现代化发展。
保持村民自治组织主体地位不变,完善民主参与体系,激发内生动能
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农民首创精神,把服务农民、造福农民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为了农民、依靠农民、成果由农民共享、得失由农民评判,从而真正确立农民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激发乡村内生发展的动能。
一是进一步健全村民参与治理机制。创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有效形式和平台载体,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增强村民参与乡村振兴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二是加强村民自治能力建设。培育自治文化,增强村民信息获取与分析、议事协商参与、意见与利益表达、民主监督等能力,实现农村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村民个人在乡村振兴各类事务中的有效参与;三是畅通村民诉求表达通道。充分发挥自治组织在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功能,使矛盾及时化解在农村基层,营造邻里互帮、村民互助的良好氛围,形成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环境,切实促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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