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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时间:2020-08-14 人阅读 评论
来源:美丽乡村

  乡村治,百姓安,国家稳。乡村是最基本的治理单元,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神经末梢”。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的好与坏不仅决定着乡村社会的发展、繁荣和稳定,也体现着国家治理的整体水平。

 

  当前乡村治理还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乡村治理的顶层设计不完善,治理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不完善,群众参与不足,各治理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加剧;农村“空心化”“三留守”问题以及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一些乡村债务沉重,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社会保障水平不高,导致城乡差距较大;有些宗族势力对乡村治理形成干扰,影响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乡村要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具体要求,为乡村治理指明了路径。

 

  以自治为基础共治共享,激发农民积极性

 

  自治型乡村治理是村民凭借自我意识和自律能力、以实现村民自我治理为目的的治理,在乡村治理中实行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乡村治理领域的实现形式,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内容。自治旨在通过关于“我是谁”“我与家庭、他人、自然”关系的把控及村民自我修养的培养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实现村民个体由治理“对象”走向治理“主体”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乡村治理体系的基础,乡村自治做好了,才能充分激发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实现乡村共建共享新格局。

 

  以法治为保障定分止争,规范行为促和谐

 

  法治保障是维护乡村社会稳定的主要方法。在乡村社会急剧变迁、利益诉求多元化的情况下,只有依靠法治才能形成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乡村秩序,也才能够保证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法治型乡村治理以普遍、明确、可操作的规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实现对行政权力限制和公民权利保障的治理。法治通过制度安排和规则程序,凭借一套具有普遍性、可预见性等理性化标准的正式规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区间。建设法治乡村,维护农民权益是根本。法律的有效治理追求“定纷止争”的维稳目标,同时要以依法维权树立法律权威,获得全民自觉守法的治理状态。

 

  以德治为支撑春风化雨,正民心、树新风

 

  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应注重乡土人情、德道规范的情感认同。德治重在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等正面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乡村治理中发挥好德治的融合、引导、教化等功能,将有助于破解乡村治理中诸多深层次的问题与矛盾,将矛盾化解在无形之中。德治型乡村治理是一种旨在营造、传承文明乡风民俗的治理。有效发挥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应使道德规范外化为人们的行为自觉、创新乡贤文化、培育和弘扬地方性优秀道德传统,使崇德尚法、诚实信用、遵守规则、弘扬公序良俗成为人们的内在需求,实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在乡村治理中融入德治,能够发挥道德引领、规范、约束的内在作用,使乡村治理事半功倍。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自治、法治、德治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三者共同构成了乡村治理的有机整体、完整体系。法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保障,自治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才能有法可依,有条不紊;德治则是乡村治理的支撑,有利于提升自治与法治的效能,提高乡村治理的水平和质量。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对乡村治理各要素、各流程的统筹规划,以集中资源有效实现乡村治理的愿景目标。三治融合,才能充分发挥其系统功能、整体效果,最大限度地下移乡村治理重心,赋予乡村治理终端主体即村民自主治理空间,最大限度地激活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构建自治、法治与德治“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开辟了我国乡村治理体系创新的新境界,实现了涵养人格美德、净化文明乡风、建设美丽乡村的多重目标,为乡村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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