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我国经济社会进入发展新阶段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方针的总抓手,是破解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要突破口。
为了扎实有效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中央和国务院先后作出了相关制度安排,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性政策举措。在此基础上,国家又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以确保乡村振兴战略在法治层面得到制度保障和持续性的保驾护航。
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出台和实施,不仅会对我国农业农村的优先发展和乡村振兴产生制度支撑和保障作用,而且将对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进程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充分体现农业农村因地制宜发展需要
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内容丰富、触及面广,不仅涉及与乡村振兴有关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振兴领域、路径手段、监督检查等多个维度的方方面面,而且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乡村振兴的引领指导性;凝聚了党中央长期以来对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加快农业农村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并且进行了系统梳理与归纳,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
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突出了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等;明确了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乡村治理制度;强调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
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中这些重要表述及其内涵,将使该法在实施时既有明确的指向性、规制性和实践操作性,又能为各地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提供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和创新发展的制度空间。
合理界定乡村含义和乡村振兴促进法适用范围
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从中国乡村类型多样,并且不断变化的实际出发,对乡村概念作出了切合实际的界定。对乡村概念以及乡村振兴促进法适用范围的界定,将使乡村振兴促进法在实施中既有具体的针对性,又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这符合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和乡村振兴的路径方向。问题的破解和乡村的现代化,既要立足乡村,着眼“三农”,又要拓宽思路、跳出乡村,将“三农”问题的解决置于整个国民经济社会全局中把握,通过城乡一体发展、城乡融合发展的思路解决好“三农”问题,实现高质量、高效率的乡村振兴和乡村的现代化。
明晰各级政府在乡村振兴中的权责分工
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将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发展中的重大工作任务及其权责,按照中央和地方层级进行了明晰的分工与安排,不仅使政府主导乡村振兴战略在法律层面得以确认和强化,而且还从治权和治理体系层面明晰了中央和地方的权责。中央对农业农村发展重大事项主要负责基调确定与顶层设计、重大规划与政策法律制定、统筹协调与督察等。各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并且按照地方省市县乡镇的层级权限差别,分工协同承担相适应的工作任务与职责。同时,在不违背国家制度安排要求前提下,地方政府和相应主体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也可以因地制宜进行创新突破与优化。
体现城乡融合发展对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性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从城乡关系角度看,已经经历了从城乡分割到城乡统筹,从城乡统筹到城乡融合的发展阶段。城乡融合发展是乡村走向现代化的必然。城乡融合发展意味着城乡要素、产业、市场以及公共服务与保障的融合与一体化发展。基于这样的认识和判断,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专设“城乡融合”这一章,从城乡关系、体制机制、战略规划、产业融合、公共体系、要素流动等视角,对城乡融合发展及其指向给出了具体的表述,而且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城乡融合发展中的相关要求和职责。
应既充分体现政府主导性,又体现市场、行业组织和农民主体的作用
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总体上比较全面和到位,但仍存在需要补充完善的方面。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不仅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而且还需要充分发挥市场、行业组织和农民主体的作用,以形成政府有为、市场有效、行业有能“三位一体”的经济治理结构和农民主体积极性充分调动的乡村振兴格局。市场、行业组织和农民主体的作用发挥,实际上也要建立在政府作用发挥的基础上,即政府要赋权市场、行业组织和农民主体,同时转变自己的部分职能。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已形成完善的表述,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尽管草案在“总则”第七条“促进乡村振兴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中分别提及要发挥市场作用和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但在后续章节条目中却没有给出具体条目的进一步表述。为此,可以考虑在“产业发展”一章中增加“国家充分发挥市场在产业发展中的作用”等相关内容;在“组织建设”一章中增加“国家支持农业行业组织发展”;在相关章节中增加“国家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和市场主体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支持和鼓励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并且和法治、德治相结合”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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