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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组织化与乡村振兴

时间:2019-06-10 人阅读 评论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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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有一个问题很是关键:乡村振兴的主体是谁?党中央提出“举全党全国全社会之力”,也即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广大农民群众以及他们的合作组织、村组织等都是乡村振兴的主体。无疑,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必然深深嵌入于相关利益主体的多方位互动与博弈过程之中,而农民在其中的地位和角色究竟怎样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展和治理主要是以“行政推动”模式为核心特征。该模式对农业农村发展和减贫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实际上难以真正激发农村(特别是贫困村)的内在发展活力,在改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状况方面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而且,以“行政推动”为战略导向的农村发展和治理实践较为忽视农民在农业生产、农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在提升农民参与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进程的自我发展能力方面也颇显不足。而与“行政推动”相比,“内源发展”思路则重新界定了发展的路径和内涵,认为发展并不能够完全依赖于外部力量的推动,农民福利状况的改善也并非发展的唯一内容。在“内源发展”思路下,发展意味着新的生产经营组织方式的形成,意味着农民自我管理水平、自我发展能力和参与现代化建设能力的拓展。因此,“内源发展”不再是结果导向的外部推动,而是机会导向的内生创新。在“内源发展”的农业农村发展与治理结构和模式中,农民群众以及他们的各类自组织应成为乡村振兴的主要主体;外源推动也应以政府部门、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协同介入为基本方式;农民群众、政府部门和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共同承担激发乡村振兴潜力的职责。

  显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进程,应该是农民的主体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市场的基础作用和社会的促进作用等多元主体协同作用的发展与治理进程。在此进程中,各方主体是相互关联、协同作用、多元博弈的。

  党中央充分注意到农民的主体地位问题,明确提出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必须“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这实际上就是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农民主体观。因此,农民主体地位的确立、自我发展能力的提升和主体作用的发挥,既是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主要目标,也是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基本原则,更是促进“三农”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的重要手段。

  第二部分

  怎样的农民能够承担乡村振兴的主体作用?

  中国农业农村发展与改革进程,是一个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变迁中农民应对自然、经济、社会与政治风险的能力及其相关权利变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农民在其所卷入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与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规则安排及其相关控制权问题,无疑是至为关键的。而一个显著的判断就是:农民的主体地位、规则安排、能力提升及其参与作用等,只有在组织化形态下才能得以有效、充分发挥。换言之,组织化的农民才能够承担乡村振兴的主体作用!农民组织化无疑是广大农民群众通过自身努力彰显主体性、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进而获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途径。

  何谓农民组织化?农民组织化是指以农户为主体的农业农村要素主体,着眼于各主体之间的共同发展、提高所得和利益共享,以合作制为基础,以利益机制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依据彼此的经济社会关系加以整合,开展协作、合作和联合的过程或状态。其实质在于:实现从自然农户向法人农户的转变,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实现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的转变,构建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要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发展主体、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现代农业农村治理体系。农民组织化大致包括农民的经济组织化、社会组织化、政治组织化等,目前主要指经济组织化,也即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部分

  正如陈锡文指出的,中国发展现代农业,面临的最薄弱环节是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社会化程度。然而,农民组织化既有合宜的问题,即如何追求效率;也有合意问题,即如何实现公平。一般而言,合宜的农民组织化,更多关注动力机制,强调激励兼容;合意的农民组织化,则更多关注利益分配,强调利益共享。当然,理想的农民组织化,应是既合宜又合意的。

  目前,单纯依靠农民的内源动力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往往是不够的,几乎必然要有外源的介入和推动。一提到外源介入,人们的第一反应可能是政府。当然,在中国社会政治情境下,政府主导乡村振兴战略,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责无旁贷。同时,市场机制、企业组织和各类社会主体(如农村社区、非政府组织等)等其他供给主体的介入也是必不可少的。但反言之,仅仅是一种没有退出机制的或者是缺乏内在载体的外源介入,也是不可持续的。因此,在农民组织化方面,要深入思考:究竟是农民组织,还是组织农民?换言之,在政府介入时,政府的责任边界何在?政府的赋权、扶持和规制机理究竟是什么?在企业介入时,如何平衡企业、能人与普通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社会组织介入时,如何建构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乡村社区和农户的合作关系?

  如果确认农民组织化应是农民内源发生、自我发展的过程,那么,农民组织化是大多数农民参与的组织化?还是少数农民控制的组织化?一般认为,农民组织化是以合作制为基础,以民主控制为原则的。然而,现实的农民组织化情况更多的是不对称的权力、不民主的结构、不规范的分配。这也是近年来农民合作社饱受诟病的原因之一。然而,如果控制权不对称,也有效率,但决策不太民主,分配不太合意,是顺其自然,还是加强规制?

  更进一步地思考,就农民合作社发展而言,我们究竟要的是符合普世原则的农民合作社,还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换言之,在成员异质性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情境下,如何在国际合作社原则与中国农民合作社实践之间获得平衡?如何使农民合作组织内部制度安排兼顾效率与公平?毋庸讳言的事实是,端始于环境条件的时空改变,作为舶来品的合作社在中国大地上明显有偏于经典合作社形态,呈现出鲜明的中国本土特色。尽管不少合作社表现出内部运行亟待规范、合作社带头人亟待培育、农民合作意识亟待提高、各种所谓“假合作社”或“翻牌合作社”亟待引导等诸多问题,我们依然认为,当前中国大多数运营正常的农民合作社都或多或少地具有合作制属性,是产业化和制度性色彩鲜明的股份合作制的改进型(且为过渡型)中间组织,这些合作社并非异化的或伪形的合作社,而是富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创新形态。而且,可以预见,合作社组织形式将在乡村治理、社会经济发展、供应链管理、扶贫开发等广阔视野中进一步延展其独特的制度魅力和组织功能。

  第四部分

  在乡村振兴中,就农民组织化而言,还有一个更进一步的问题值得深入思考:我们更需要的是基于专业合作的农民组织化?还是基于社区合作的农民组织化?

  似乎这个问题毋庸讨论,因为乡村振兴必然落脚于“村社”,这涉及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农村发展的现实基础。而且在村社情境中,农民合作组织获得“嵌入性生长”,受益“地方性知识”,也孕育其“现代性指向”;同时,村社也或强或弱地对合作社起到支持或制约的干预性作用。其实,这个问题特别需要关注,因为其实质是农民合作组织以何种方式通过互动来参与乡村治理秩序的重构。就我国乡村治理现代化而言,农民组织起来不仅是不可回避的,而且更是当务之急。但需要进一步回答的是,应该建构地缘式的农村还是业缘式的农村?如何实现农民组织化呢?

  目前,农民合作社是我国农民(农业)组织化的基本形式;长期以来,也有主张综合农协模式的;近年来,中央政府开始提倡生产、供销、信用综合合作(浙江省正建构以农合联为主要形式的“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组织体系)。在理论上,国内也有几种有关农民组织化的路径建议,如李昌平更倾向基于村集体的乡建道路,贺雪峰更趋向基于个体家庭的乡建道路,温铁军、杨团等更倾向进行农村综合合作(其实,温铁军与杨团的取向并不相同,杨团更提倡走日韩综合农协模式)。而笔者认为,农民组织化不仅要关注组织形式建设,即以科学的民主的方式进行管理而非个人和少数人独断,还需关注组织形态的转换和进步,即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缘组织属性进行积极改造(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积极培育以农民合作社为主流形态的业缘性农民组织和其他民间互助团体,以现代化组织形态和科学的组织形式推进农民组织化。简言之,应该大力发展以农民合作社为主流形态的业缘组织,进而以现代组织形态为载体,撑托起农村治理现代化和农村整体现代化。

  具体的,在当前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及其集体资源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形下,合作社与农村社区组织如何建构合理的互动关系?在乡村振兴进程中,农村社区的社会资本价值何在?合作机制怎样?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如何创造性地利用合作社的制度资源?这些问题都是值得认真思考的。

  第五部分

  无论如何,当我们将农民组织化视为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就应该注意在对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的尊重与对国内现实的农民合作实践的认同之间的基本平衡,前者更多地着眼于坚持合作社的基本制度特性,后者则主要求得合作社制度对本土历史现实的适应和创新。因此,在农业农村变革背景下研究农民组织化,既不能孤立地去研究合作社或预设“以合作社为中心”,也不能迂腐地质疑现实实践中农民合作与联合的丰富形态,以及往往并不符合合作社经典模式的合作形状。

  我们首先应致力于提高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组织化程度,同时也需提高农民文化和组织程度,提高其对资源的控制能力、社会行动和利益表达能力。

  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农民组织化(农民合作组织)的社会价值或利益的重要,合作社一直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部分之一。对于农民而言,农民组织化(农民合作组织)除了具有某些其他组织无法赋予的利益——进入市场、价格改进、降低交易费用、特殊服务、降低风险等——也许更为重要的,它是一所学校,是一所在非工业、非城市环境下促进农民(尤其是合作社成员)现代性的学校,农民将从中学会合作、学会民主、学会营销、学会科技,进而走向市场、走向现代化、走向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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