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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化推进实施 乡村振兴战略

时间:2019-02-25 人阅读 评论
来源:青海日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持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扎实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了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补足农业现代化发展短板,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是新时期党的“三农”工作的理论创新和政策创新,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乡村是一个可以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我们有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有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

  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出台了《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对于如何服务和保障现代农业发展、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文明和谐平安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作出了规定,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重大意义

  (一)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石,能否坚持好、巩固好和完善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甄别是否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好、拓展好的试金石。《意见》对承包地、宅基地“三权分置”等改革政策的依法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充分尊重农民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合理有序促进农业市场化、集约化、组织化、规模化发展,积极鼓励探索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变,鼓励和保障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意见》的制定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法律地位,不论是党委和政府部门,还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微观主体,必须毫不动摇地把坚持好和拓展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作为根本遵循,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农村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历程,就是一部农村走向市场化之路的历史。使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就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但是,目前农村经济发展中还存在农民诚信水平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消费者利益严重受损;农村发展投资者利益保护不到位,微观主体活力不足;微观主体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力度不能满足农村发展需求;农村营商环境与微观主体发展需求不匹配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就会影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进程和目标的实现。《意见》对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针对新时代“三农”发展对司法工作的需求作了积极回应,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发展中的行为规范,要求各微观主体按照规矩办事,一切有违于乡村振兴目标实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从根本上根除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正当行为,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农民切身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讲“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保障农民各项权益,增加农民福祉一直是我们党从事农村工作的基本遵循。但是,侵害农民利益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影响了农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意见》对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农民人格权、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农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于鼓励农民发挥首创精神,全身心投入乡村振兴主战场,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目标具有重大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四)有利于进一步加快美丽乡村建设

  “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在美丽乡村建设的积极推动下,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目前农村生态环境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群众基础尚不牢固,白色污染依然严重,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青海在全国的生态地位极其重要,广大的农村牧区生态资源是我们建设乡村生态文明的底色,把农村生态资源保护好、开发好、利用好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意见》对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破坏乡村生态刑事案件和优化协同审判机制等作出了全面规定,营造了不敢污染、不愿污染的法治环境,有力地促进了生态宜居乡村建设的有序发展。

  (五)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乡村治理体系日臻完善,治理水平显著提升。但是,相对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需求,乡村治理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农村基层组织、基础工作、基本能力建设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意见》要求充分保护村民的自治权利,坚持农民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地位,审慎把握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之间的边界;依法严厉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建立健全涉农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庭靠近乡村、贴近群众的优势,切实开展好人民法庭工作;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村自治组织和农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意见》的实施,一方面彰显法治和自治的权威,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做到违反必究,执法必严,保障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强化自治、法制、德治相结合的实施机制,降低交易费用,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目的。

  (六)有利于进一步建设和谐乡村

  “稳定压倒一切”建设文明和谐平安乡村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两个百年目标的重要内容。诚然,由于历史、地理和经济因素等原因,不同区域和谐乡村建设水平不一,所面临的约束条件和现实问题不一,但需要解决面临的一般性问题。《意见》指出,要依法妥善处理乡村邻里纠纷,通过司法审判引导农村摒弃高额彩礼、干预婚姻自由、不赡养老人等不良风气;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促进乡村和谐家庭建设;着力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黑恶势力“保护伞”,增强农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力度;将依法惩处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从源头上防范农村各类犯罪,维护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治安稳定。这些具体举措,有助于约束乡村不文明行为,有助于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合作,有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广大农村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助推和谐乡村建设。

  (七)有利于进一步破解“四化”协同发展难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定要看到,农业还是‘四化同步’的短腿,农村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能否实现,不仅关系到“四化同步”的短腿能否补齐,也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实现。《意见》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目标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规范了农业农村微观主体的运行行为,加快了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进程,为实现“四化同步”厚植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意见》实施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为了使《意见》实施取得预期效果,就必须强化对《意见》的宣传工作,涉农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主动参与到学习《意见》的活动中来,形成全社会积极学习《意见》的良好氛围;重点加强广大农村牧区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挖掘涉“三农”案例资源,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通俗易懂的语言方式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提高农村自治组织和农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有了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就夯实了《意见》实施的群众基础,也为《意见》取得实效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强化投入,注重协同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改善人民法院执法条件,保障执法活动正常运行。依托四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现执行工作有效联动,形成攻克涉农案件执行难的合力,着力解决农民群众急盼解决的执行难题。《意见》实施仅靠人民法院是不行的,需要政府各部门的积极配合,特别是人民法院要与涉农部门强化协同,形成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只有相关部门主动作为,广大农民主动参与,就一定能够实现预期目标。

  (三)出台细则,确保落地

  《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性意见。各地方由于历史、地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意见》实施面临的约束条件不一样,需要各地结合《意见》和实际情况,制定《意见》实施细则,进一步增强《意见》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实施效果,助力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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