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关于乡村振兴,有的主张乡村振兴基础建设先行,有的主张产业发展先行,有的主张体制创新先行,有的主张文化建设先行,各种观点纷纭复杂。问题是,如果社会建设不先行,在如此个体化社会之上,又将如何推进基础建设、产业发展、体制创新抑或文化建设呢?
在个体化的乡村,简单地强调乡村治理体制机制的创新,再完美的制度设计也无法实施和运行,因为面对个体化冲击,越来越多的村民对乡村公共事务不去关心。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除了土地在名义上仍然属于集体以外,农民跟村集体几乎没有任何其它的实质性关联。村庄的公共事务乏人问津,甚至无人参与。农民与基层政府的制度性关联更是缺失。不能立基于乡村社会基础的体制机制创新,只会是“空洞化”“形式化”的创新,甚至是为了创新而创新,并无实质性实践意义。如果说乡村振兴是一座美好大厦,那么社会建设就是支撑它的基础。
乡村社会建设的关键,是把原子化的个体农民重新联结起来,让他们重新嵌入社会。联结农民可以有多种方式。最主要的是组织的方式,它包括体制性组织的再造、非体制性组织的重构。对于体制性组织而言,关键是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建设。然而,目前在部分农村,还存在着基层组织软弱涣散问题。许多村级党组织没有凝聚力、战斗力。部分村的党组织长期被某个家族甚至某一家庭、某一人所把持,在组织内往往是极少数人说了算。针对这一情况,就必须创新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其一,大力推行村际党建模式。根据地域相近、统筹协调原则,实行多村共建一个基层党总支部,由党总支部负责多村协调发展。对于党建工作开展相对滞后的村庄,可以由总支部协调,促进村级党建工作开展;其二,实行村内分支部建设。对于在村的社会组织、经济合作社、企业建立分支部,对于从事传统农业的农民党员单独建立分支部。在这些分支部的基础上建立村级党支部。这样做可以充分释放农村党员和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活力和能动性、创新性;其三,要将农村精英中的先进分子吸纳到党组织中来,将“村医”“村教”等“新乡贤”吸收到村“两委”组织中。
除了注重体制性组织的建设,也应积极培育、发展各种社会性组织和草根组织。一是发展各种社会文化组织,提升农民自我组织能力。譬如,大力扶持农村老年协会、妇女组织、广场舞队、地方戏团体、各种志愿者队伍以及扶贫助残等各种公益社会组织等。二是培育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增强农民致富及社会合作能力。通过建立健全各种协会、专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组织,吸引农民加入到这些组织中,以帮助农民解决经济生产及生活中的困难,把传统农业生产中“小而全”的封闭篱笆拆除,使众多农户融合成一个内在的利益共同体,与大市场对接起来。三是引导和规范各种血缘性、地缘性、业缘性组织,积极发挥它们社会团结、互惠合作的功能。
乡村社会建设,还必须着力农村社区建设。我国一些地方目前也在进行农村社区建设,然而,其中不少地方政府所积极推行的农村社区建设却偏离了它的实质含义,沦为新一轮“造村”运动,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农村土地资源。这样的农村社区建设,仍然延续着从乡村抽取资源、服务于城镇、服务于工业的发展逻辑,以牺牲乡村人民利益、加快乡村衰败为代价。农村社区建设,必须与其所在的乡村生产生活方式相一致,脱离了在地乡村人民的生产、生活需求的农村社区建设,必然遭致乡村人民的反感、抵触乃至抗议。
总之,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必须始终注重“社会”这个主体,凸显“社会建设”这一主题。没有“社会”主题的乡村发展,必将是“空转化”的发展和“空心化”的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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