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今日,湖南长沙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推进会议召开,市委、市政府发布实施乡村振兴一揽子计划,打出政策“组合拳”,构建长沙实施乡村振兴的“四梁八柱”,这也是继年初发布《关于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以来长沙又一大手笔之作。
一鼓作气背后,乡村振兴鏖战正酣。长沙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讨论稿)》《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三大惠农新政,直指乡村振兴“靶心”。
根据部署,长沙将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揽,统筹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到2020年基本解决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问题,打造100个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示范村,形成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长沙模式。启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突出抓好“五治”(治厕、治垃圾、治水、治房、治风)工作,打造更具现代都市品质、生态环境优势、湖湘文化特色的全域美丽宜居乡村。
《关于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
1个目标
建立产权关系明晰、组织机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的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体系,到2020年基本解决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问题,打造100个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示范村,不断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持续带动农民群众增收致富,形成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长沙模式。
4种形态
发展“土地合作型”经济
推广土地合作经营“鹊山模式”,力争2020年实现行政村土地合作经营“全覆盖”。鼓励和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引导农户以承包地、林地等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合作社中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
发展“资源开发型”经济
采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对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和农田综合整治后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按规定在县(区、市)域范围内流转给城镇规划区、产业园区使用,所得土地增值收益返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力争2018年至2020年每年完成新批增减挂钩项目复垦面积5000亩。结合全域旅游发展,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引导农户流转闲置农房,采取租赁、参股等形式与乡村旅游企业合作发展休闲农庄、乡村民宿、乡村客栈。
发展“物业经营型”经济
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的学校、医院、厂房、仓库等物业设施,采取入股、租赁等形式与有关企业发展联合经营。支持产业园区周边的村,利用土地整理复垦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园区合作,在园区内置换同等面积的建设用地,共同投资兴建厂房或配套物业设施用于租赁经营。
发展“乡村服务型”经济
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参办农业服务组织,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生产管理、农机服务、市场营销、物流配送、农业电商等农业配套服务。鼓励搭建劳务服务平台,为村内劳动力提供信息咨询、劳务派遣、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劳务中介服务。
6大原则
坚持集体所有
坚守不改变村集体产权性质、不损害村集体利益、不损害农民利益“三条底线”
坚持市场导向
不走传统村办企业式的老路,不搞输血式、短期化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发展新型村级集体经济
坚持因地制宜
因村施策、一村一策,立足当地资源禀赋,突出当地特色优势,科学选择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路径
坚持改革创新
加快深化农村改革,激活农村资源要素,鼓励基层创新实践,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动力
坚持生态优先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注重保护农村生态环境,避免资源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
坚持民主管理
发挥村集体的主导和农民的主体作用,健全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充分调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积极性
4重保障
完善农村土地制度
优化财政投入方式
加强人才引进培育
推动金融服务创新
《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讨论稿)》
1.“三步走”战略
2018年重点开展试点探索,抓好示范建设,探索经验,理顺路子,打好基础;
2019年为集中攻坚年,完成除少数边远地区和省级贫困村以外村庄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任务;
2020年是全面提升年,基本完成全市所有行政村人居环境整治任务,构建起适应不同类型农村需要、运行稳定可靠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体系。
2.任务清单
到2020年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和管护长效机制
村庄规划管控实现“全覆盖”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行政村覆盖率100%
“卫生厕所”普及率100%
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90%以上
完成农村无序建房的清理整治
重点打造1个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县(区、市)、10个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乡镇、100个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
《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1.改革目标
到2020年,全市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基本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基本确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基本建立,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发展。
2.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能打破原集体经济组织界限。改革一般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经民主协商同意,也可以片区、自然村为单位进行改革;历史沿革以组为核算单位的,且该组账目完整,产权清晰,群众有要求的,可以组为单位进行改革,也可以村为单位进行改革;改革前为合并村的,经群众民主协商同意,既可以合并前的村为单位进行改革,也可以合并后的村为单位进行改革。改革的资产范围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3.改革重点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坚持分类推进,对经营性资产较多的村,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开发区村和经济发达村,重点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将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对资源性资产较多的村,重点开展以村为单元,由村组集体牵头,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村级土地合作社,开展土地经营权股份合作,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统一运行管护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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