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日前印发《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42号,下称《通知》),决定从2016年3月底至7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
《通知》指出,摸底排查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面、清晰地掌握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状况,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组成、生活照料、教育就学等基本信息,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为细化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效。
《通知》明确,摸底排查对象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排查内容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就学、户口登记、公民身份证号码、身体状况、居住地址、寄宿情况等基本信息,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父母务工地点、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受委托监护人基本情况、村(居)民委员会联系人和本行政区域农村户籍人口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数量。《通知》指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农村留守儿童年龄计算时间截止为2016年7月31日。
《通知》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切实承担属地责任,统一安排部署摸底排查工作。
《通知》强调,乡镇(街道)《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逐级报送至县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梳理核实并整理分析后形成本省(区、市)《汇总表》,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民政部。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别共享同级民政部门摸底排查有关数据。
另外,《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同步部署开展农村留守妇女、老人摸底排查工作,掌握农村留守妇女、老人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等基本情况,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建立全县(市、区、旗)农村留守妇女、老人信息库,为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妇女、老人关爱服务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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